第八章 知情不报(2 / 2)

官场潜规则 乡下小道 1666 字 2022-11-27

当黑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传来后,在江南局里,这案子是“四个人”一起搞的那种法慢慢变淡了,最后彻底破产了。但龚仲的处境并没有任何改变,他的心理压力也更大。因另外一种新的不利于龚仲的法,又慢慢从局党组那里传了出来,另一个“莫须有”的帽子又牢牢地扣在了龚仲的头上。那就是龚仲虽没有参与,但他“知情不报”。

有人振振有词地:“龚仲虽没有参与,但他的责任比树大明、方建军、方丽红他们三个参与者不得。”旁边有好事者配合地问道:“这是为什么?”那人以自己独到的见解道:“你们想想,如果当时树大明问龚仲那个所谓的好机会有没有风险时,龚仲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后,及时报告局党组,树大明等人就不会上当受骗了,那五百万元资金就不会转到黑山去了,正气物业公司就不会面临这样巨大的经济损失了。”

旁边的人听了以后,有些恍然大悟地道:“你的是有道理。”另一个也支持这种观,好象发现新大陆式地道:“你们这样一,我也想起来了,五月份,龚仲与方建军、方丽红曾一起去了黑山,当时明明知道资金已不在物业公司的账户上,但他却没有报告。你们想想,如果他报告了,我们现在也就没有这样被动了,与建行黑山分行的官司就没有这样被动了。”

最后形成了共同的意见:“龚仲虽没有参与,也曾提出过反对意见,但他没有报告局党组,才让树大明等人搞出这样的事出来,使江南正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面临这样巨大的经济损失。如果龚仲及时报告了,哪怕就是向财务处透露一信息,树大明等人就不会搞出这样的案子出来。因此,龚仲虽不是参与者,但却是知情不报者。他与树大明等三人,应该承担同等的责任。”

就这样,龚仲在不知不觉中,“参与者”的身份被莫明其妙地取消了,但又莫明其妙地变成了“知情不报者”。角色虽转换了,但扣在他头上的那个“屎盆子”却越扣越牢。对此,马建设处长道:“你怕得罪树大明,那就会得罪局党组。”

对于这样的法,龚仲却是欲哭无泪,无可奈何。但他没有作任何申辩,他觉得现在不是申辩的时候。再局领导也没有找他谈话,正式明确他应承担什么责任。龚仲认为,组织上正式处理他个人问题时,应该还会进行告知,给他正式申辩的机会。

当然,江南局也有很多干部职工对此有不同的看法,认为这事与龚仲没有任何关系。树大明将那个所谓的“好机会”咨询龚仲有没有风险时,龚仲提出了其中存在的风险,也提出了自己明确的反对意见。而且,树大明咨询时并没有明确地他会做,只是有个“好机会”。龚仲又怎么能凭此向赵一局长报告:“报告赵局长,树大明有一个想法!”

当然,如果龚仲将树大明的这个想法报告了赵一局长,这事可能是办不成了,物业公司也没有什么损失了。但当局党组询问树大明时,他会怎么回答呢?他会承认自己确实有这样一个想法吗?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?局党组总不能仅凭龚仲报告的一个什么想法而责问树大明吧?

现在事情已经发生了,其中的危害性已经明明白白地摆在了干部职工的面前,那些站在岸上不腰痛的人,就用这样莫须有的罪名指责龚仲。当然也有实事求是的同志,这是龚仲的命苦。当树大明问他能不能做时,他命中就注定了有这一劫。如果报告了,全局上下的人看到龚仲,只怕都会往一边躲,因为龚仲是一个捕风捉影打报告的人。

这事发生后,江南正气管理局发生了严重的信用危机。全局上下,都是你防着我,我防着你,相互之间感觉不到内心深处那种亲密无间、彼此信任的情感了,办任何事时都是谨慎微,生怕一不心上了什么当,谁知道谁内心怎么想的啊。

难怪古人:害人之心不可有,防人之心不可无。江南正气管理局这种相互防范的心理,龚仲这个“参与者”转换为“知情不报者”,再一次验证了咱们老祖宗的伟大与英明。

(今天是01年中秋佳节,祝广大读者朋友节日快乐!家庭幸福!万事如意!)

举报本章错误( 无需登录 )